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作出决定,对委厅内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定下8条纪律,要求全体机关干部自觉遵守。
这8条纪律是:
1、未经批准,不得一人外出执行公务,不得携带与公务无关人员,不得变更出差地点,不得在宿地外过夜;
2、尊重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3、严格按照党的政策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及权限办事,不得违背组织原则擅自发表个人意见;
4、自觉服从当地接待部门的住宿和就餐安排,不得要求超标准接待;
5、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形式的个人消费;
6、不得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活动;
7、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人员打招呼,为本人或亲友谋取利益;
8、不得私自索要、借用车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物品。
(摘自12月16日《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