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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  
 
丽水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全市机关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纪办事原则,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处理对机关效能问题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全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问题。
(四)检查、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的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受理不服下级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对机关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第五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在办理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依法要求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二)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丽水市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 投 诉
第六条 投诉人应遵守下列投诉规则:
(一)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二)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毁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私财物。
(三)多人书面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用多人署名的书面形式提出;集体来人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第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三)宣传报道时,非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打击报复投诉人。

第四章 受理和办理
第九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市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效能建设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
第十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事项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一)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并组织调查处理对市管领导干部问题的投诉。
(二)反映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和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问题的投诉件,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转有关市直机关和有关县(市、区)处理。
(三)凡属行政效能问题外的投诉件,按归口办理的原则,交由相关的职能部门处理。
(四)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可以受理和办理所辖各级、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件的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归档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一)对于来访或来电投诉的,要热情礼貌,问明投诉事项,属受理范围的,按管辖的有关规定自办或转办;不属受理范围的,引导其到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二)对于来函投诉的,要逐件拆阅、登记,并根据其反映的内容,按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件,应视其轻重缓急,分为一般投诉件和重要投诉件。 重要投诉件的范围:
(一)反映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问题的投诉;
(二)领导批示要求调查的投诉;
(三)反映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发展、损害企业或广大群众利益、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
(四)内容重要、情况特殊、疑难复杂的其他投诉。
第十三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自办件,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视情延长。转办的投诉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出。
第十四条 投诉件的办理方式:
(一)一般投诉件的办理,由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按分级、归口原则提出办理意见,报请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批;重要投诉件的办理,报请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签批,并列为自办件或督办件。
(二)投诉件的转办方式:
一般投诉件,用转办函转办,并加盖“丽水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印章;需限时报结的,要在转办函中注明。
第十五条 对重要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以摘要、原件呈阅等形式报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十六条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对于已经转交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必要时应组织检查督办。
发现有关部门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确有不当的,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直接调查处理。
对交办、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拒不办理的,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可按照《丽水市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应及时反馈,也可酌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共丽水市纪委·丽水市监察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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