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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中心职责与权限 |
一、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处理对机关效能问题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
(三)依法组织调查、协调处理全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问题。
(四)检查、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的机关效能监察工作,受理不服下级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机构对机关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二、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在办理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事项中具有以下权限:
(一)依法要求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二)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
(三)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根据《丽水市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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