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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需知 |
一、投诉人应遵守下列投诉规则:
(一)投诉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提倡投诉人署名投诉,逐级投诉。
(二)投诉人应当依法投诉,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毁投诉工作场所的公私财物。
(三)多人书面投诉反映共同问题的,一般应当用多人署名的书面形式提出;集体来人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 3人。
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
(一)严禁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
(二)需要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转被投诉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出,原则上不得将投诉原件照转;非属必需,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单位等情况。
(三)宣传报道时,非经投诉人的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打击报复投诉人。
三、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范围: 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全市各级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效能建设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
四、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联系方式:1、投诉电话:0578-96178,2106515;2、网上投诉:http:www.lsjw.gov.cn;3、来信投诉: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地址:市府大院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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