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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岗位工作责任制 |
根据《丽水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规则》、《丽水市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制度,进一步明确本中心“受理、督办、查办”三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完善有关岗位责任制。
一、投诉件的分类及批转程序
投诉件一般分为转处件、转办件(分为转办和阅处两种方式)和自办件(分为自办和联办两种方式)三类。转处件是指不属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件。转办件是指属受理范围并转给市直机关或县(市、区)办理的投诉件,分为转办和阅处两种,其中:转办件要求限时办理并向本中心报结,延时未报结的,本中心将进行催办或督办;阅处件由承办单位限时办理,无需向本中心报结。自办件是指由本中心办理的投诉件,分为中心独立自办和与有关部门或县(市、区)联合办理(简称联办)两种,其中:独立自办件是指完全由本中心独立调查处理的投诉件;联办件是指因事项复杂,需联合其他有关方面力量共同办理的投诉件。
1、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件:一般投诉件由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转办;重要投诉件由中心领导签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
2、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转办件:一般投诉件可视情定为转办件或阅处件,由受理处处长签批,在1个工作日内转出;重要投诉件的转办,应当提出限时报结的拟办意见,报请中心领导签批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出。需转办的投诉件涉及县(市、区)的,转县(市、区)投诉中心办理;涉及单个市直部门的,转该部门办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本中心指定1个部门为主牵头共同办理。
3、对属于受理范围的自办件:一般自办件,按程序报中心领导签批后,通常应在1个工作日内定为自办件;对情况复杂,牵涉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督查处负责摸清基本情况,报中心领导签批,在3个工作日内定为联办件;对本中心牵头无法解决的,督查处了解基本情况后,以本中心《效能监察专报》的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4、对投诉件牵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督查处初步核实后,由中心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或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理岗位职责及程序
具体承担投诉件的受理、登记、报批、转办、反馈、报结、回复、分析、统计、宣传、立卷归档等工作。
1、接待。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投诉电话的接听工作,做到文明、礼貌、热情、耐心,必要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劝导工作。
2、登记。接到投诉后,要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和《投诉处理单》。
3、报批。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对不属受理范围的一般投诉件,由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直接转办,对不属受理范围的重要投诉件和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件报中心领导阅批。
4、转办。根据中心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将转处件和转办件转出,将自办件转督查处办理。
5、反馈。投诉件转出或定为自办件后,受理处要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反馈投诉件处理情况。
6、报结。在转办件的报结时限内,提出报结意见,填写审结单,报中心领导阅批。对超时限未报结的转办件,及时移送督查处,由督查处督办。
7、回复。对符合要求的办结件,以书面或电话、面谈等形式回复投诉人,并认真听取意见。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办理结果的,报经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公布办理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8、分析和统计。做好中心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向省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及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报送有关数据和工作情况。
9、宣传。负责起草有关文稿,编发信息、配合媒体宣传提供有关材料等。
10、建档。对投诉件受理、办理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做到齐全规范。
11、保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对需保密的投诉件,转办的要摘要转出,未经批准,不得将保密内容公开或泄露。
三、督办岗位职责及程序
督办岗位就是对转办的投诉件按期办结情况进行督查和开展机关效能专项监察工作。
(一)督办的职责及程序
1、催办。承办单位不能如期报结的转办件,需向本中心提前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超时限未报告办理结果的投诉转办件,督查处要及时进行催办,必要时发出督办通知书。
2、追究推诿扯皮者责任。对承办单位推诿或拒不办理投诉件的,本中心要责令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程序追究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纠正处理不当的投诉件。发现承办单位对投诉件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4、组织检查督办。对于已经转交各地、各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件,必要时应组织检查督办。
(二)开展机关效能专项监察
1、立项。根据投诉件调查情况提出建议立项意见报领导批示。
2、实施。制订实施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3、报告。根据专项效能监察检查结果,写出专题报告。
四、查办岗位职责及程序
具体负责承办自办件和联办件的办理工作。
1、初查。督查处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和投诉件具体情况商定初查方案,报中心领导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初查,提出定为自办件或联办件的意见。
2、组成调查组。根据中心领导批转的意见组成调查组,自办件的调查组由督查处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联办件的调查组由督查处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或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3、调查。按照调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认真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基本情况,分清是非,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4、处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按程序督促被投诉单位或该单位的上一级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移送市纪委、监察局有关科室处理。
5、报结。投诉件办理完毕后,要填写审结单,提出报结意见,报中心领导签批。正式报结后,按规定整理材料,移送受理处立卷归档。
6、反馈。调查组应及时将投诉件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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