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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各市县纪委举报联系
 丽水市纪委
  电话:2098610
  邮箱:
 lsjw@lsjw.gov.cn
  邮编:323000
 莲都区纪委
  电话:2131301
  邮箱:
 ldjw@lsjw.gov.cn
  邮编:323000
 缙云县纪委
  电话:3312110
  邮箱:
 jyjw@lsjw.gov.cn
  邮编:321400
 青田县纪委
  电话:6823232
  邮箱:
 qtjw@lsjw.gov.cn
  邮编:323900
 松阳县纪委
  电话:8063833
  邮箱:
 syjw@lsjw.gov.cn
  邮编:323400
 遂昌县纪委
  电话:8122345
  邮箱:
 scjw@lsjw.gov.cn
  邮编:323300
 龙泉县纪委
  电话:7262057
  电子邮件:
 lqjw@lsjw.gov.cn
  邮编:323700
 庆元县纪委
  电话:6121597
  电子邮件:
 qyjw@lsjw.gov.cn
  邮编:323800
 云和县纪委
  电话:5122320
  邮箱:
 yhjw@lsjw.gov.cn
  邮编:323600
 景宁县纪委
  电话:5082975
  邮箱:
 jnjw@lsjw.gov.cn
  邮编:323500
 
 
 
丽水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指南
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党员、党组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由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丽水市及县(市)区纪委、监察局都设置举报中心,专门受理举报工作。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3、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受理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中心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委监察局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纪委监察局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委监察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委监察局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项经查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给予重奖。

丽水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

一、投诉范围
1、市直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和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2、市单位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行政执法执纪等制度实施不到位的问题。
3、各种影响生产经营,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影响、制约和破坏经济发展的行为。

二、投拆中心职责

投诉中心的职责:接受投诉,协调、调查处理投诉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定期向市委、市府汇报有关受理投诉的重要情况,提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建议意见。

三、投诉程序

(一)受理
投诉中心通过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来访投诉等形式接受投诉。对接受的投诉由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出批办意见,对重大的投诉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办理
1、对一般性问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承办。
2、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问题的投诉,转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和反馈工作。
3、对重大的投诉,由投诉中心向责任部门发《督查通知书》或抽调有关单位的人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4、对不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督办

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中心的督查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投诉中心,如承办部门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向投诉中心报告,说明情况,经审批同意后由投诉中心协调或适当延长时间。

(四)反馈
1、对留名、署名的投诉,处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投诉者反馈。
2、属投诉者投诉理由不足或对政策误解的,由有关部门向投诉者做好解释工作。
3、对重大的投诉处理,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四、投诉处理

1、属被投诉者过失行为,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属被投诉者故意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周内停止责任人执行职务,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打击报复投诉者的,从重处理。
4、对被投诉者因故意被处理的,其所在部门要作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被投诉部门分管和直接领导在任期内下属连续发生故意行为二次的,要由投诉中心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诫勉或纪律处分。对部门主要领导也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视情给予诫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5、对投诉中心的督办意见不认真组织调查,无故推拖,甚至干扰、逃避督查组调查核实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责任,视情给予通报、诫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中共丽水市纪委·丽水市监察局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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