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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范围
1、市直党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和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2、市单位政务公开、服务承诺、行政执法执纪等制度实施不到位的问题。
3、各种影响生产经营,影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影响、制约和破坏经济发展的行为。
二、投拆中心职责
投诉中心的职责:接受投诉,协调、调查处理投诉的有关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定期向市委、市府汇报有关受理投诉的重要情况,提出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建议意见。
三、投诉程序
(一)受理
投诉中心通过电话投诉、信函投诉和来访投诉等形式接受投诉。对接受的投诉由中心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出批办意见,对重大的投诉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办理
1、对一般性问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承办。
2、对涉及政策性、法规性问题的投诉,转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落实和反馈工作。
3、对重大的投诉,由投诉中心向责任部门发《督查通知书》或抽调有关单位的人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4、对不属于本中心受理范围的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三)督办
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诉中心的督查通知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投诉中心,如承办部门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时完成的,向投诉中心报告,说明情况,经审批同意后由投诉中心协调或适当延长时间。
(四)反馈
1、对留名、署名的投诉,处理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投诉者反馈。
2、属投诉者投诉理由不足或对政策误解的,由有关部门向投诉者做好解释工作。
3、对重大的投诉处理,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四、投诉处理
1、属被投诉者过失行为,主管部门要责成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属被投诉者故意行为,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严肃批评教育的同时,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周内停止责任人执行职务,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打击报复投诉者的,从重处理。
4、对被投诉者因故意被处理的,其所在部门要作出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被投诉部门分管和直接领导在任期内下属连续发生故意行为二次的,要由投诉中心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诫勉或纪律处分。对部门主要领导也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视情给予诫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5、对投诉中心的督办意见不认真组织调查,无故推拖,甚至干扰、逃避督查组调查核实的,要追究有关单位或部门的领导责任,视情给予通报、诫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